8月22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征求意見稿)》和《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根據兩個征求意見稿,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準入學歷門檻擬從中專提高到大專,對具有普通高等院校藥學類、中藥學類大學本科學歷者,由原來的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3年修改為沒有工作年限要求;對具有藥學類、中藥學類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人員的工作年限要求,由原來的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3年降為滿1年。
《征求意見稿》規定,執業藥師注冊由省級藥品監管機構負責注冊管理工作,具體實施可由各省根據本地實際決定;不再要求執業藥師注冊須經所在單位同意,簡化執業藥師的注冊手續;將《執業藥師注冊證》有效期由“3年”修改為“5年”,降低執業藥師延續注冊頻率,方便申請人,節省審評成本。執業藥師注冊須通過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其違法違規行為、接受表彰獎勵及處分、繼續教育學分等重要信息,都將納入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出租出借《執業藥師注冊證》的,由發證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予以沒收,3年內不予執業藥師注冊,涉及違規執業藥師和違規企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來源:健康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