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購買1噸工業鹽生產假鹽
被告人楊某某明知劉某某向其銷售的標注為“湖北精制鹽”系不含碘的工業鹽,仍從劉某某處購買上述鹽1噸和2000個食用鹽小包裝袋,將上述不含碘的工業鹽分裝成標注為“海藻碘食用鹽”和“精制食用鹽”小袋。
后公安機關在被告人楊某某處扣押封口機1臺、手壓式封口機1臺、已分裝好的 “精制食用鹽” 643袋(每袋500克)、“海藻碘食用鹽”882袋(每袋400克)、 “湖北精制食用鹽” 1袋(每袋約100斤)、“海藻碘食用鹽”包裝袋80個、“精制食用鹽”包裝袋507個、“湖北精制鹽”包裝袋11個。
經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鹽業產品質量檢驗站檢驗,上述被扣押的鹽碘項目均不符合GB5461-2000《食用鹽》標準的精制鹽二級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所檢項目符合GB5461-2003《工業鹽》標準的精制工業鹽優級品要求,檢驗結論為合格。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葉某某、張某、楊某某以身試法,違反國家鹽業管理法規,以非食用鹽冒充食用鹽或對外銷售或進行生產,經鑒定,鹽中的碘項目均不符合GB5461-2000《食用鹽》標準的精制鹽二級要求,均為不合格。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