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開展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掛證”行為整治工作的通知》,決定在全國開展為期6個月的整治工作。各省級藥品監管部門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凡檢查發現藥品零售企業存在“掛證”執業藥師的,撤銷其《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同時通報當地醫保管理等部門,取消其醫保定點資格,形成部門聯合懲戒機制。將藥品零售企業“掛證”整治與規范進貨渠道、嚴格票據管理等日常監督檢查內容相結合,督促藥品零售企業提高質量管理和藥學服務水平。
《通知》要求,所有藥品零售企業要對照《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等要求開展自查,對執業藥師配備不到位、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等問題,采取切實有效措施主動進行整改,并于4月30日前報屬地市(或縣)級藥品監管部門。所有注冊執業在藥品零售企業的執業藥師亦須一并開展自查,凡是存在“掛證”行為、不能在崗服務的執業藥師,應立即改正或于4月30日前主動申請注銷《執業藥師注冊證》。自5月1日起,各省級藥品監管部門組織對行政區域內的藥品零售企業開展監督檢查,發現藥品零售企業未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的,將該企業列入年度重點檢查對象,進行跟蹤檢查或飛行檢查;發現存在“掛證”行為的執業藥師,撤銷其《執業藥師注冊證》,在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進行記錄并予以公示,納入信用管理黑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