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財政部將根據推薦地區年度工作成效、國務院大督查、公立醫院改革專項督查及評價考核等情況,確定擬予激勵支持的地方名單,公示后上報國務院辦公廳。
第五條 國家統籌組織開展相關表揚激勵。鼓勵各地采取多種形式對激勵支持地區進行表揚激勵,有條件的地區可制定相應配套措施,加大激勵力度,增強激勵效果。
第六條 公立醫院綜合改革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下達省(區、市)后,由省(區、市)對國家表揚激勵的地區給予獎勵或傾斜支持。
第七條 各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計生委(衛生局)、財政(務)廳(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衛生計生委和財政部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