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疫苗管理法(草案)》首次提交審議。《草案》突出疫苗管理特點,強化疫苗的風險管理、全程控制、嚴格監管和社會共治。
《草案》提出,國家對疫苗生產實行嚴于一般藥品生產的準入制度。要求疫苗一般不得委托生產,要求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以及其他關鍵崗位人員具有良好信用記錄,有相應的專業背景、從業經歷。實行疫苗批簽發制度、疫苗責任強制保險。此外,《草案》還規定,疫苗的臨床試驗應當由三級醫療機構或者省級以上疾控機構實施或者組織實施。
對疫苗研制、生產、流通、預防接種全過程,《草案》有關條款明確落實各方責任。比如流通環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組織將疫苗配送至接種單位,其他單位或個人不得向接種單位供應疫苗。2005年,國務院出臺了《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并于2016年進行了修訂。
來源:健康報